專業人才派遣服務商淺談東莞勞務派遣規范的必要性(一)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勞動用工形式多元化的需要,
東莞勞務派遣以它高靈活、低成本及用工風險轉移等特點,逐漸成為一種越來越被廣為接受的用工方式,并于2007年6月29日以法律形式規范下來,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用13條19款6項內容,對勞務派遣用法律形式加以規范。
所謂勞務派遣,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首先,
東莞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其次,勞務派遣單位應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并依法按時繳納費用,及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再次,勞務派遣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勞動者的用工單位;
(10)派遣期限;
(11)工作崗位;
(1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
東莞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本是由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約定的結果,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的期限,往往是由企業規定的,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絕對被動接受的,“互相協商一致”在這方面也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勞動者權益很容易被侵犯。《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合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不得少于二年,即用法律形式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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