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單位要和東莞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好勞務派遣協議。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保數額及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確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并以此為基礎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3.被派遣勞動者要求在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組織工會的,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均不能互相推諉,而應當允許和支持。
4、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協議來處理相關事宜。
5、東莞勞務派遣公司分析,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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