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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介紹,用人單位為了有利于提高勞動效率和便于派遣勞動者的管理,總是希望勞務派遣企業指派的勞動者的人員相對穩定。
所以現有的勞務派遣合同多數沒有規定派遣勞動者的服務期限。以我省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是沒有問題的。
勞務派遣公司講述,公布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從立法的傾向來看,對于用人單位現有的和將來需要簽定的勞務派遣合同中,應當約定派遣勞動者的服務期限,否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有可能要求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公司表示,約定派遣勞動者較短的服務期,勢必造成派遣崗位人員的流動性增大,同時也會影響用人單位外包給派遣企業的派遣崗位數量。對于技術性較強的崗位當然不宜外包,而外包的范圍僅限制在非技術性、簡單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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