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務派遣三性的相關問題與解決
東莞勞務派遣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如果說,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第一個疑問:三性是不是必須同時滿足??還是三性滿足其一即可?沒有看見具體規定,這有很大的疑問。第二個疑問: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那么我到第五個月最后一天的后重復派遣,這樣確實在一個存續時間內沒有超過6個月,但是還是可以實現長期用工第三個疑問: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那么什么是主營業務?以工商執照上登記為準?還是?主營業務誰說了算?那科研單位怎么說?除了搞科研的研究人員,其他的都不是為主營業務服務的啊,是不是綜合管理部不用要了,可以全部派遣?他們全部是后勤哦!第四個疑問: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那么脫產學習時間有限定嗎?我去國外脫產學習十年,是不是有人可以替代?我知道西藏有些單位,休產假可以有1年的時間,那問下,是不是別人也可以替代一年呢?前面說的三性是不是需要同時滿足就是這么來的,因為沒有看見字面規定,所以糾紛就會因此而來。而且本身這個法條就是矛盾的了。
就你敘述,回答如下: 1、東莞勞務派遣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不是必須同時滿足。 2、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期限為不超過6個月的,勞動者在期滿6個月時應當終止在用工單位上班,返回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繼續使用勞動者上班違法,同時勞動者主動留下工作也同樣違法。 3、輔助性工作崗位由用工單位負責確定,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無關。你作為用工單位的員工,如果有什么異議可以向本單位提出質疑。是否需要派遣,由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決定。 4、同樣,是否由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來替代原來工作人員的崗位,由用工單位與東莞勞務派遣單位協商決定。這是單位(組織)負責的問題,勞動者沒有必要去瞎操心。換句話說,就是你經單位同意安排出國學習10年,你走了的崗位,單位不可能給你空著10年,單位因工作需要會安排人員來做。